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V-114-補-78-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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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林晏稜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7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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