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V-114-補-81-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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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張彥錚 張芝鈺 張喬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晏稜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 定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林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50 萬+50萬+50萬+50萬=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