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4-補-8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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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伍灃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琦 被 告 鉑崇天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1,53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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