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DV-114-補-91-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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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 被 告 王威喨即興業藥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威喨即興業藥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威喨即興業藥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9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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