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V-114-補-95-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楊建台 被 告 朱姵綺 鄒明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間就嘉義縣○○鄉○○段 ○○○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朱姵綺有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之債權,而上開土地面積為2,7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40元,價額為2,042,400元(計算式:2,760×740=2,042,400),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2,4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