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4-補-99-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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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黃蔣清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黃俊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下分稱其地號,合稱系爭土地)及嘉義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0,487元【計算式:(73-6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6地號土地面積49.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房屋206.3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5,500元×段落等級120%×(1-每年折舊率1%×19年)×權利範圍1/2)≒2,460,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