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4-親-1-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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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上訴人乙○○非原 告之婚生子女。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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