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V-114-訴聲-3-20250313-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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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聲龍 代 理 人 林憲聰律師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韋州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1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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