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4-訴-107-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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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徐筠 被 告 曾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 告之戶籍設於花蓮縣○○鄉○○村○○路000號,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所載地址同上,堪認被告係以上址作為住所。依此,本院並無管轄權,此外復無專屬管轄或合意管轄之情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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