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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V-114-訴-127-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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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捷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宏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之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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