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V-114-訴-155-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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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黃育鋒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嘉院弘114司執實 字第627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而被告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 27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係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10,000元,及自民國81年6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被告請求之執行金額迄至系爭執行事 件前一日止,已確定之本金及利息金額合計為1,552,021元(詳 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2,02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0,00元 1 利息 210,000元 81年6月9日 110年7月19日 (29+41/365) 20% 1,222,718元 2 利息 210,000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2月5日 (3+201/365) 16% 119,303元 小 計 1,342,021元 合 計 1,552,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