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4-訴-16-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呂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 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