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DV-114-訴-170-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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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洪蓮菊 被 告 楊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宜婕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滿18歲為成年,民國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該修正後之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二、被告楊宜婕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楊宜婕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114年1月14日尚為未成年人,然被告楊宜婕於本院訴訟進行中因已年滿18歲,依修正後之民法第12條規定,其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述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楊宜婕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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