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V-114-訴-192-202503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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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洪美華 被 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