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V-114-訴-205-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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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羅秀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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