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4-訴-28-20250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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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榮宏即吳玉珠繼承人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 求之抵押權土地地號及抵押權字號,且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於113年12月9日對原告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