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V-114-訴-76-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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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葉衧琁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許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因未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3年12月19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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