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4-訴-87-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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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王瀞瑩 被 告 林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