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4-護-10-2025022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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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2 月5 日起,延長安置 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受安置人C0000000-0現年4 歲,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 因嚴重營養不良就醫檢查,聲請人經通報後,擬定後續家庭處遇 計畫,協助媒合全日托保母,然受安置人父、母親即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C0000000-B處遇期間態度消極,多次約訪未到及聯 繫未果,且托育3 個月期間未支付保母費用,延宕受安置人之福 利身分申請,影響受安置人權益,使其未能獲得適當之養育或照 顧;又受安置人現已完成髖關節手術,每週固定早療復健,並學 習透過輔具站立,治療師與其照顧者密集合作提升受安置人之自 主能力。受安置人父、母親目前返回澎湖地區居住,但對於受安 置人之返家計畫態度消極,親職能力顯然不佳,無法提供受安置 人適當照顧;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親,迄今均仍未 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 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 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