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4-護-11-2025022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均自民國114年2月5日 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安置 期間,其等法定代理人雖能主動申請會面交往,且與2名相對人 互動熱絡,但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處遇計畫,且因另案 刑事案件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另相對人2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且相 對人C0000000-0目前穩定服用過動藥物中。相對人2人雖不願離 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人身安全及維持受教養權益後, 皆能理解與配合。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 ,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故評 估有持續安置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