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V-114-護-13-2025030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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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E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等之父母於112 年8月間離異,約定由法定代理人D(父親)任親權人,然法定代 理人D因毒品案件遭通緝,將相對人等委託祖母照顧。祖母本身 需工作且身體狀況不佳,無能力提供相對人等安全保護及照顧, 相對人等前有2次在外遊蕩且有危險行為遭通報之情形。法定代 理人D、E針對相對人等後續照顧僅口頭規劃,尚無實際行動,尚 待持續追蹤處遇以確保其等返家後可受到妥適照顧。又本院通知 法定代理人等,迄今仍未其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 ,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 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