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4-護-14-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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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湯○○自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15時40分起,延長安置 3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11日下午15時40分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持續提供家庭重整服務,以及安排漸進式返家,相對人與其 父母親互動關係漸趨改善,已有正向依附關係,面對管教議題時 ,未再有不當管教情事,管教觀念有所提升,但在相對人生活作 息及教養規範部分尚須調整,及尚需與相對人家庭成員討論若相 對人返家後之安全計畫及維護人,以維護相對人返家後之人身安 全,另相對人疑似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實需就醫鑑定,然相對 人父母對於帶相對人就醫一事較為抗拒,尚須持續溝通,目前若 讓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尚無法保證能得到妥適照顧,故為提供 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 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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