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V-114-護-18-2025021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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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 114年6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母親及繼父雖穩定提出親子會面, 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供適切教養規劃,雖 其等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 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但因親屬間互動狀況不佳,亦無法 針對相對人2人返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 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 ,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