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4-護-2-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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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為嬰幼兒,出生時有呼吸中止、腦室出血等問題,經治療 雖無大礙,但於辦理出院手續時法定代理人遲未出面,經聲請人 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於安置後照顧情形穩定,體態皆有穩定發 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失聯,經申請協尋未尋獲,近期得知戶 籍遷至高雄,後續將請警政協助訪查。親屬亦表示無法與監護人 取得聯繫且無照顧相對人之意願。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 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 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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