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V-114-護-22-2025030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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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為失依少年,其母親原獨自在臺灣扶養受安置 人,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因心肌塞往生,受安置人在臺無 親屬(生父為泰國勞工,返回泰國多年,且未認領),受安置人 外祖母即法定代理人B(外祖母)及母系親屬均居泰國,難以照顧 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因自出生即多在臺灣生活及就學,對於泰國 文化及語言均不熟悉,亦無意願返回泰國居住,受安置人續留臺 灣生活為較妥適之安排。聲請人將提出改定由縣長任監護人之聲 請,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 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 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