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4-護-24-2025022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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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 年6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母親與繼父經過處遇後,相較過往相對人返家意願明顯提 升,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褔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 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 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 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 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