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4-護-3-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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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延 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 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 0000000-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但相對人C0000 000-0礙於上一次返家經驗欠佳,即使安排漸進式會面亦抗拒出 席,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以增加正向互動及溝通方式。相對 人C0000000-0與家人互動較為正向,故繼續安排漸進式返家團聚 ,以觀察生活空間安排及教養調整方式。另觀察相對人C0000000 -0對返家充滿矛盾,目前安排心理諮商中,現階段朝向協助相對 人2人可配合接受安置。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 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2人之人身安全及 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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