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V-114-護-4-2025011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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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4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 目前無法安排接回相對人之計畫,僅表示有意交給再婚配偶及其 家人照顧,經聲請人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後函覆相對人監護人之再婚配偶照顧意願高,經濟收入穩 定,過往曾有照顧過相對人的經驗,故知悉其生活習慣,會安排 適當就學場所及生活空間,評估監護人之再婚配偶雖為合適照顧 者,但與相對人仍需有更多相處及照顧經驗,以提升親職能力; 由於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 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 另有發展落後之評估結果,已協助安排早療到幼兒園之巡迴課程 ;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 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 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