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V-114-護-8-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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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T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T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前經 本院裁定停止親權,改由TC0000000-A任監護人。TC0000000-A有 意讓相對人返回北部機構安置,彼此依附關係尚可。經社工評估 相對人目前在機構適應尚可,會持續協助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 處模式及生活常規,思考合宜的表達及宣洩情緒方式,每週安排 一次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能力。經本 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 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 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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