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V-114-重訴-14-202501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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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蕭顯明 被 告 潘田玉 謝登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