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V-114-重訴-8-20250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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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王昭鴻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被 告 王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素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3,575元及利息;被告 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惟查,被告王素惠住所是設籍在臺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0號;另居所依起訴狀記載,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均非在於本院轄區的範圍內。又查, 所有權狀的正本,在性質上是屬於動產,並非屬於不動產的 範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正本,此部分是因動產而涉訟,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的規定適用。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 ,應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