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除-12-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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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興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盧立志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9月30日 30,000元 5796786 蔡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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