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V-114-除-14-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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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温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蔡英仁 劉温致 110年7月4日 未記載 4,000,000元 38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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