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V-114-除-16-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仲伶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0月20日 9,190元 AFB192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