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V-114-養聲-1-20250307-1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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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認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相對人即被收養 人甲○○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下同)111年6 月15日結婚,婚後聲請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相對人為養女,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生母業於113 年9 月20日協議離婚,經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生母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書立終止收養契約書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為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得被收養人之 法定代理人同意,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書約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庭陳明同意終止本件收養關係,有本院114 年3 月4 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參,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就終止收養關係已達成合意,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 ㈡、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 離婚而無互動,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亦明確表達終止收養關係之意願,而被收養人目前受照顧狀況良好,收養關係之終止,符合被收養人之意願、情感依附及實際生活情形,於其最佳利益無違,故本件終止收養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