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95-家訴-96-20250108-3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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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6號 原 告 王姿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張志偉律師 被 告 周 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姓名欄」之「周 誠」更正為「周 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