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V-96-訴-446-20241009-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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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温福縣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温家凱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古婉蓁 被 告 溫安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温福典 被 告 溫福村 温添勝 温勝安 温明諹 温福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温朱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溫安國應有部分比例「54分之3」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9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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