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M-113-嘉秩-22-20241211-1

字號

嘉秩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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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嘉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柏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嘉市警 二偵字第1130010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柏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25日20時40分左右。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柏廷於警訊時的自白。 ㈡證人賴柏誠於警訊中證述。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載明 扣押空氣槍1支)及扣押物品收據及查獲照片。 ㈣扣案之空氣槍1支。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扣案類似真槍的空氣槍雖無殺傷力,但是該類似真槍的空氣槍,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有扣押物照片在卷可稽。被移送人林柏廷無正當理由攜帶空氣槍,與賴柏誠因交通事故發生口角爭執,竟於警方至現場處理時,至汽車後車廂取出該空氣槍欲與對方理論,可見被移送人林柏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事實,已甚明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林柏廷的智識、家庭經濟狀況及違反的手段、違反義務的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的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的處罰。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供被移送人林柏廷違反本法行為所用的物品,且為被移送人林柏廷所有,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空氣槍1枝(內含CO₂氣瓶一個及BB彈匣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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