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EM-113-朴秩聲-1-20250106-1
字號
朴秩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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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朴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高美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嘉 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處分(嘉朴警偵 字第11300290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高美芳(查3個月內有危害秩 序資料)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晚間11時14分至10月27日晚間11時49分間,在嘉義縣○○市○○路000巷0號飼養照顧之寵物狗因不斷吠叫,未能有效管理,影響公眾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科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為:聲明異議人認自家寵物會吠叫係因鄰居刻 意發出聲響,引起狗叫,有裝監視器證明是鄰居故意的,也有鄰居作證,為此提出聲明異議。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定妨害公眾安寧。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自承家中有飼養犬隻在大鐵門內等語,而聲明異議人所飼養犬隻會不定時發出犬叫,有時持續10分鐘,甚者更達一整晚,且於113年9月14日晚間11時14分至15分、同年月18日凌晨29分、同年月20日凌晨0時12分、0時26分、同年月21日晚間11時41分均有發出犬叫,業據檢舉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證人即鄰近住戶林啟聰、楊鋼穎、施嘉惠證述在卷,足認聲明異議人於上開處所飼養之犬隻確有於上開時間製造噪音,影響周邊住戶安寧之情事。至聲明異議人固辯稱因檢舉人發出聲音,而犬隻聽力較為敏感,故隨同附近犬隻一起吠叫云云,然經警方檢視檢舉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中,並未有何發出聲音之情事,是聲明異議人所述礙難採信。又聲明異議人前已有因相同事由遭罰鍰之情形,理應加強制止犬隻吠叫之行為,佐以聲明異議人之住家外緊鄰馬路,不定時會有人車經過之聲響,如因犬隻聽力敏感,飼主更應加強制止犬隻吠叫之行為,自不能以此為由,不顧居住安寧反而合理化犬隻吠叫之行為,認犬隻吠叫所發出之聲音非屬噪音,附此敘明。另原處分機關於做成此處分前尚通知聲明異議人至所陳述意見,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定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規定,並依其所述詳加調查後,仍認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以罰鍰,核無不合,是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否認製造噪音云云,顯無足取,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