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EM-114-嘉秩-5-20250213-1
字號
嘉秩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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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嘉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林暉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案 號:民國114年2月6日嘉民警偵字第113004645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暉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12,000元,扣案之鎮暴槍1把、氣瓶2罐及塑膠彈 6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應罰部分: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26日22時48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鎮暴槍1把(含氣瓶2罐、塑膠彈6顆 )即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上開事實所憑證據: ㈠扣案之鎮暴槍1把、氣瓶2罐及塑膠彈6顆。 ㈡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被移送人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 收據、照片以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 爰審酌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5條第3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