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EM-114-朴秩-3-20250331-1
字號
朴秩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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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朴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洪一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案 號:民國114年3月21日嘉朴警偵字第114000710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洪一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 0元。 扣案之強力膠3條、強力膠殘渣袋1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4時2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市○○里○○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紀錄、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同意書、現場蒐證照片。 爰審酌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