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EV-111-嘉簡-714-20241125-4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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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樊石椅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 人 歐陽圓圓律師 蕭宇廷律師 被 告 樊崑山 許明堂 上二人共同 游家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樊昆南 樊崑海 樊淑蘭 樊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漏列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原本附表,而與 原本不符,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樊昆南 30分之1 30分之1 樊崑山 30分之1 30分之1 樊淑蘭 30分之1 30分之1 樊崑海 30分之1 30分之1 樊石椅 45分之4 45分之4 許明堂 3分之1 3分之1 樊國南 9分之4 9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