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EV-112-嘉簡-491-20241025-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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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敏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49,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