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EV-112-嘉簡-615-20250225-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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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2年度嘉簡字第615號 原 告 江協盛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黃正昇 訴訟代理人 黃永成 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介 江俊宏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仁政 鄭珽方 江錦通 江協榮 江協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郡斌 被 告 江永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嘉簡字第6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書 記 官 江柏翰通 譯 池冠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介 黃正昇 江永柱 兼代 理 人 江仁政 訴訟代 理 人 黃永成 蔡郡斌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537地號、53 9地號、540地號、541地號、542地號等6筆土地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月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㈠編號甲部分、面積405.41平方公尺之土地,編號丁部分、面積429.2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阮秀蓉單獨取得。㈡編號乙部分、面積841.5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仁政、江俊宏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㈢編號丙部分、面積301.5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江協盛、被告江錦通、被告江協榮、被告江協興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原告江協盛6分之1、被告江錦通2分之1、被告江協榮6分之1、被告江協興6分之1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㈣編號戊部分、面積467.2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正昇單獨取得。㈤編號己部分、面積525.2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黃素介單獨取得。㈥編號庚部分、面積81.1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江永柱單獨取得。㈦編號辛部分、面積607.3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鄭珽方單獨取得。 二、本件金錢找補情形: ㈠原告江協盛、被告江協榮、被告江協興願各提出新臺幣(下同)63,729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㈡被告江錦通願提出191,188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㈢被告鄭珽方願提出13,204元補償被告江仁政、江俊宏。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被 告 蔡阮秀蓉 江黃素介 黃正昇 江永柱 兼訴訟代理人 江仁政訴訟代 理 人 黃永成 蔡郡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