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EV-112-朴簡-165-20241126-5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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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康金柱 康順天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應更正為「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應更正為「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