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EV-113-嘉保險小-3-20250219-1

字號

嘉保險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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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俊仁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殷誠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保險小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董麗卿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6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365元,被告自認。 二、原告請求前案訴訟費用1,000元,符合保險契約第9條第3點   約定,應該准許。 三、原告未備齊文件,不符合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以年息10   %計算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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