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EV-113-嘉原小調-20-20241206-2
字號
嘉原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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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原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書愛 代 理 人 楊柏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鍾妤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時 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8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9,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於113年11月6日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溢收1,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