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EV-113-嘉原小調-20-20241206-2

字號

嘉原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原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書愛 代 理 人 楊柏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鍾妤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時 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8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9,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於113年11月6日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溢收1,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