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EV-113-嘉原簡-28-20250207-1
字號
嘉原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簡字第28號 原 告 黃麗如即哈娜.悠莉 被 告 王奕蓁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 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將自己所持有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依LINE暱稱「虞柏彥」指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21時1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保愛門市,將自己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給「虞柏彥」,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後「虞柏彥」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詐騙方式及成員有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原告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之合庫帳戶及郵局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原告因被告幫助犯洗錢罪之不法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四、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上開合庫帳戶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給「 虞柏彥」,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後,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遭到詐騙而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及郵局帳戶中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6頁)及上開刑事案件資料即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原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匯款憑證、對話紀錄等(見刑事資料卷)核閱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之合庫帳戶及郵局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上開合庫帳戶及郵局帳戶款項共計2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5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被害人 即原告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黃麗如 (即哈娜.悠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8日起,以LINE 暱稱「Long Fei」向原告佯稱:教其操作虛擬貨幣投資APP「LSEX」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8日18:48/ 5萬元 被告之合庫帳戶 112年8月18日18:55/ 5萬元 同日19:11/5萬元 同日19:14/5萬元 被告之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