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EV-113-嘉司簡聲-17-20241029-1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 代 理 人 馬秋燕 相 對 人 黃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0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嘉簡字第555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元,業據其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堪信為真。準此,依首揭規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