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EV-113-嘉司簡聲-19-20241023-1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蔡霏華 蔡詹美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霏華、蔡詹美姬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蔡詹美姬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蔡詹美姬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負欠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財資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財資公司讓與債權予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嗣長鑫公司復將前揭債權讓與聲請人,經查相對人蔡霏華、蔡詹美姬戶籍分別設於嘉義○○○○○○○○太保辦公室、嘉義○○○○○○○○新港辦公室,無法送達,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蔡霏華部分: 相對人蔡霏華最新戶籍址為宜蘭縣○○鄉○○村○○路○段000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蔡霏華最新戶籍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㈡相對人蔡詹美姬部分: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蔡詹美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其戶籍址現仍設籍於「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嘉義○ ○○○○○○○新港辦公室)」,可見該址顯非相對人實際住所,另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此外,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